發表時間:2021/10/22 瀏覽人次:2077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限制,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